第一节 收入分配方式

2018-04-15 作者: 张松灿
第一节 收入分配方式

无论是考察市场经济各国的一般做法,还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来分析,收入分配的多种方式并存是合理的。Www.Pinwenba.Com 吧尤其在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为了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等目的,还需要健全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在内的二次分配机制。两方面配合,才能够达到调动劳动者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解决好民生利益等总体分配目的。收入分配改革被理论界视为中国改革顶层设计核心。人们期待科学合理分配制度能早日出台,以实现公众生活幸福安康、贫富差距缩小、经济成果惠及全民等改革目标。本节主要阐明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现阶段按劳分配的特点、其他收入分配方式的种类及存在的原因,还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一、按劳分配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

1.含义

按劳分配是分配个人消费品的社会主义原则,即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按照各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是体现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由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首先提出,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进一步加以阐发,**、邓小平等继承、发展并丰富了按劳分配的理论。

2.必然性

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必须实行按劳分配,这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共同决定的。

(1)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确保了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地位关系,排除了个人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地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在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每个劳动者都在为社会提供劳动,社会则根据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收入分配。

(2)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基础。恩格斯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这就是说,当社会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的程度时,社会产品便不可能极大地丰富,社会就不可能不考察每个人劳动的具体情况,人们也不可能不要任何回报(报酬)地向社会提供自己的劳动。生产力的不发达状况还决定着劳动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事业中的地位——迄今为止,劳动仍是人们谋生的手段而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还不是人生最快乐的选择,社会成员的劳动还存在质量和数量、工作条件和环境、简单和复杂、艰苦和危险等的差别,还存在工农之间、城乡之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等差别。实行按劳分配就是对这些基于生产力不发达而产生的各种差别的承认,就是切实有效调动人们积极性的正确选择。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由此可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只要存在这些条件,它就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人们必须按照这个规律办事。在公有制范围内,消费品必须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允许出现过大差别,否则,都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

3.基本内容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之一,基本内容如下:

(1)各尽所能。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必须以参加劳动作为获得消费品的手段,不劳动者不得食。

(2)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是分配的唯一尺度。社会以劳动者所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3)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按劳分配的水平和程度。按劳分配的水平和实现程度只能取决于现实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越高,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可供分配的物质和精神财富越多,做了各项扣除后所剩余的消费品也越多,于是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和富裕水平越高。

(4)按劳分配的对象。按劳分配的对象只能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总产品做了各项必要扣除之后的生活消费品。被扣除的部分,主要被继续用于社会再生产的投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开支方面。

总之,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制度体系。按劳动数量分配,是指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高,取得的劳动报酬就多。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可以等于加倍或多倍的简单劳动。按劳分配实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关系,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场深刻革命。它体现着生产资料公有制中人们平等的经济关系,是对以往剥削分配制度的否定,但又不同于**社会里才能实行的“按需分配”。

【阅读资料5.1】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六项扣除的原理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为了批判拉萨尔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观点,第一次正面提出了关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原理。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产品不能全部分配给所有社会成员,即不能分光、吃光。在对社会总产品实行按劳分配以前,必须做出如下必要扣除:

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①)。

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②)。

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③)。

剩下的部分才能用作消费资料。而且,在对这部分社会消费产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从中继续扣除:

第四,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④)。

第五,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⑤)。

第六,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要设立扶助基金(⑥)。

这就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六项扣除”原理,被奉为“社会分配的理论基础和客观依据”。

马克思的意思很明确,社会总产品应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用于直接再生产的部分,二是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部分,三是个人消费部分。由于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也没有战争的社会,因而没有考虑扣除一定社会产品用于国防费用(⑦)。

从最终用途来看,补偿基金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积累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消费和个人消费;从价值形态来看,①=补偿基金C,②+③+④+⑤+⑥+⑦=剩余基金或积累基金M,消费基金V=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C+积累基金M);从分配主体来看,补偿基金和积累基金应留给企业用于社会再生产,个人消费基金用于劳动力再生产,社会消费基金是国家提供社会再生产一般条件所必需的费用。

(二)工资在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区别

1.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工资,体现了劳动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与资本主义工资具有根本区别

社会主义工资以劳动者的劳动量为尺度,以劳动者为创造财富的主人翁,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长为基点,工资不但是劳动者生存的保证,也为劳动者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活劳动、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直接结合在一起,形成劳动成果之后,社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消费基金(表现为工资)、积累基金,由此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资本主义的工资,是工人以被雇佣者身份,由资本家按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付给的薪酬,而这仅仅是工人创造的全部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巧妙地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2.社会主义工资体现了国家、集体、劳动者个人三者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关系

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通过初次分配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基本收入。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是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的对立性矛盾有着本质差别。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表现为自身生活消费的价值,社会以工资形式表现这部分必要劳动,以尊重劳动者的个人利益;而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表现为个人为全体劳动者和国家公共事务的贡献,以税金、企业基金等形式为国家和集体占有,形成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最终由国家代表公众支配这部分物质财富而归还全体劳动者,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尊重。企业基金是企业发展的条件,也是劳动者收入提高的基础,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相辅相成。可见,社会主义的工资是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的消费资料的价值体现。相反,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却是尖锐对立的,因为剩余劳动被资本家无偿地据为己有,体现了资本家对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剥削性。

3.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对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的计量要以市场上劳动力供求形成的均衡价格为中介。但劳动力市场是劳动者适应生产技术发展需要和获得自由选择就业机会的渠道,工资只是按照市场运行规律对劳动质量进行社会评价的表现,是劳动者与企业双向选择的形式。这与资本主义制度中劳动力商品与资本家阶级的对立、工资与利润的对立有本质区别,工资不再是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的转化形式。

【阅读资料5.2】社会主义的基本工资形式: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社会主义工资可分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计时工资是按劳动时间长短计量劳动数量和质量的工资形式,如月工资、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因为劳动的复杂程度和熟练程度不同,不同劳动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不同,计时工资必须根据劳动的差异安排合理的等级,以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计时工资实质上是劳动力的月价值、周价值、日价值和小时价值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是按劳动者完成的产品数量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可以更直接地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水平,更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计件工资的适用条件是从独立产品上可以准确测量工作量或劳动量,非此,则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是以计时工资为基础的,因为企业总是根据劳动者在计时工资情况下一天的工资数量和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规定完成每件产品的工资单价。所以,计件工资不过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由于社会主义工资还采取货币形式,市场经济中价格又是经济运行的核心机制,反映在工资上便出现了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异。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需要提高实际工资水平,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加强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工资是劳动者劳动状况的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是多变的,工资也应随之变化。工资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加入浮动工资的比例,使劳动者的劳动在工资上得到及时反映。

(三)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

公有制的形式不同,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也有所区别。为使收入分配充分体现劳动贡献,同一企业的分配形式也有所不同。

1.城镇公有制经济内按劳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工资

社会主义工资是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

2.城镇公有制经济内按劳分配的辅助形式是奖金和津贴

奖金是劳动者提供的超额劳动的报酬。实践中奖金标准应尽量合理,既要杜绝平均主义,又要防止畸重畸轻,力求更准确地反映劳动量。津贴是对在特定条件下职工付出的额外劳动所给予的报酬。津贴设置也应名副其实,不应与工资混同,或成为变相的平均分配。

3.农村集体经济内按劳分配的形式

农村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决定了收益分配在集体内部进行,集体的生产经营成果是进行分配的唯一根据,而没有社会通行的分配标准。劳动的计量,只是集体的平均水平,集体之间的分配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产生了联系“最后产品”计算报酬的分配形式。这是适合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状况的,是贯彻按劳分配较好的形式。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的,它必然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有着不同之处,具有社会主义时代的特点:

1.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分配原则,不是个人收入唯一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方式的主体,但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非公有制企业范围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可见,按劳分配的范围仅限于公有制经济,即使在公有制内部,按劳分配也与资产收益、经营分配等分配形式并存。

2.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不是社会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下,按劳分配还不可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只能以企业或相对独立的社区或村镇来进行。按劳分配先以企业为社会提供的有效劳动量为标准,在各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再根据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在企业内部职工之间进行分配。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还取决于企业经营成果。而社会尚不是分配主体,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的原则还不能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加以贯彻。

3.按劳分配的中介是商品、货币,不是劳动证书

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内在尺度只能以商品交换实现的价值量所曲折反映的劳动量为尺度,而不是劳动者提供的个别劳动量。按劳分配还不能做到直接按实物形式的分配,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以价值形式进行间接分配,商品、货币成为按劳分配的媒介。这就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在质上必须符合社会需要,在量上要转化为社会劳动量,劳动报酬的多少受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程度制约。

4.按劳分配的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不是单一的

社会劳动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但社会劳动受不同行业、地区、竞争程度和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在全社会统一计量。按劳分配的公平程度受市场机制和市场成熟程度的制约。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

(一)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含义

1.概念

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社会成员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占有状况进行分配。生产开始之前,经济主体将自己掌控的劳动力、资本、技术、土地等要素,越多投入生产过程,生产结束后就有权分得更多的利润或其他成果。简单说,就是多投多得,少投少得。

(1)生产要素的类型。社会生产要素是多种多样的,可归纳为两类:一是各种物质生产条件,如土地等自然资源及生产厂房、设备和原材料等;二是人的劳动及其转化形态,包括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活劳动、管理、技术和信息等。注意: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与按劳分配中的“劳动”,具有不同的性质。以“劳动”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体现为个体劳动和被雇佣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领域。个体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凭借占有的生产资料并从事个体劳动经营而取得收入。被雇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雇佣劳动者所取得的收入,实质是劳动者出卖自身劳动力商品,按劳动力价值所得到的收入。

(2)按生产要素分配具体表现形式。①资本所有者凭借资本所有权可以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利润。②将自有资金或货币借给他人或银行经营者,可以得利息。③以实物形态资本租借给他人使用者,可以得租金。④科技发明、创造、信息、专利等管理和知识产权要素所有者,可以凭上述要素对企业经营成败和发展前途的影响程度,得到股份、分红、奖金等。

(3)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对于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体现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意义十分重大。分配制度应体现劳动的价值,以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应体现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的创业精神和创新活力;还应体现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要素的价值,以集中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经济建设。也就是说,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机制,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

2.必然性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制度下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形式,它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紧密关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决定了收入分配领域还要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这具有必然性。现阶段的收入分配方式不能仅仅“按劳”,而要向“按资”“按知”“按脑”等多元化方式发展。存在着其他分配方式,这是由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1)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收入分配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在实行按劳分配之外,按市场规律办事,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存在。

(2)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决定了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公有制可以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实现形式,因此,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必然产生按生产要素分配方式。

(3)市场经济要求按要素对生产成果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各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进入市场,便会形成相应的供求均衡价格,使要素所有者得到相应收入。

3.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建立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十分重要。依据有关产权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不同所有者对自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界限,是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前提。因此,建立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使按要素分配具有制度保障,极其重要。

(2)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按要素分配中的“劳动”不是一回事。前者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所实行的分配方式,劳动、资金、土地、厂房、原料、管理等要素皆属公有制集体所有,它们组合在一起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并形成复合生产力来完成产品生产,产品的分配最后由公有制企业统一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中的劳动要素,与资本、土地、技术等隶属于不同所有者,对企业来说,企业并不拥有这些要素的最终所有权,而仅仅拥有基于授受关系的暂时使用权,出售“劳动”给企业的劳动者拥有对自己劳动要素的独立所有权,因此,他有权参与分配。可见,上述两种“劳动”要素参与分配的性质完全不同。

【阅读资料5.3】土地极大改变着中国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

1998年之前,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是政府无偿划拨的,土地没有价格,因此,土地作为生产要素不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住房制度改革之后,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开始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结果是财富通过土地向政府与企业集中。

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发生变化,政府可以通过出让土地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在1999年之前,只有深圳等个别城市的政府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城市开发的资金来源。1999年之后,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获得的资金越来越多。1998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仅68亿元,2000年土地出让收入为595亿元,2001年为1295亿元,2002年为2416亿元,2003年为5421亿元,2009年为1.5万亿元,2010年为2.7万亿元。在不少城市,土地出让金占预算外收入的比例超过50%。对于政府来说,土地出让收入是新增收入,成为土地价格上涨的最大受益者。

房改后的十年间有多少财富转移到了政府和企业账下?从行业内的经验数据看,建筑成本大约占住房销售收入的30%,将每年的住宅销售收入减去建筑成本得到的“住宅开发毛收入”就是政府与企业通过出让土地及房地产开发获得的收益。1999年至2009年,住宅销售收入共计14.31万亿元,将此数乘以70%得10.02万亿元,也就是说,房改后的11年里各级政府和房地产相关企业通过住房获得了大约10万亿元的财富。

可见,随着土地价格的大幅度上涨,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程度越来越深,极大地改变着中国社会的财富分配格局。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

1.工资分配理论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报酬是工资。从表面形式看,这种劳动后根据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数量计算的工资似乎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其实,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或称劳动力商品的价格。其原因是:

(1)劳动不能作为商品来买卖。如果说劳动是商品,它就应当有价值。我们知道,商品的价值是生产商品的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来决定的。因此,劳动本身形成价值,不可能再有一个价值的价值,也就不可能作为商品来出卖。

(2)劳动力是社会化大生产中能够配置的资源。只有在劳动者和自己直接拥有的生产资料结合在一起的小商品生产方式中,劳动才能在交换前存在,但劳动后交换的仍然是劳动产品,也不是劳动。在商品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者不可能和自己直接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如果能结合,他得到的收入就绝不可能是工资。事实上,在市场上作为生产要素来配置的,不可能是劳动,因为它是配置后的结果,在配置之前并不存在。在配置之前存在的只能是人的体力和脑力这种能力,即劳动力,而不是劳动这种行为。

(3)工资直接表现为劳动的报酬。如果说劳动者出卖的是劳动,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他就应该得到全部劳动的价值,这样一来,剩余价值就全部归劳动者所有,其他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没有了收入,社会化大生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资不可能是劳动的价值,而只能是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不过,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价值的实现,必须通过劳动,所以,工资又直接表现为劳动的报酬。

2.利润分配理论

利润指营业收入超过成本的部分。利润是企业的纯收入,从表面上看,利润是资本带来的,而实质上,利润是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是怎样转化为利润的呢?要说明这个问题,必须分析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从研究商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价值如何转化为成本价格开始。

(1)不变资本价值和可变资本价值转化为成本价格。商品的价值,可以分解为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剩余价值三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前两部分是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资本价值,表现为商品生产费用,即成本价格。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价值。商品价值超过成本价格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在成本价格这种形式上,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区别消失了。

(2)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剩余价值本来是可变资本的产物,是可变资本以上的增加额,当商品价值中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转化为成本价格后,剩余价值就表现为商品价值超过成本价格的增加额。这样一来,剩余价值就被看作是全部预付资本带来的,就取得了利润这种转化形式。利润归资本的所有者和企业的经营者所有。

(3)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后,剩余价值率也就转化为利润率。剩余价值和总资本的比率就是利润率。由于预付总资本总是大于可变资本,所以利润率总是小于剩余价值率。

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就是要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如果资本的数量不变,利润的多少就取决于利润率的高低。因此说,利润率的高低及其变化,决定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和规模及其变化。平均利润率是按社会总资本计算的利润率,即社会的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平均利润率形成后,利润就转化为平均利润,每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量就不再和本企业直接创造的剩余价值量相一致,而是按照平均利润率,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

随着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的价值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生产价格的形成是以平均利润率的存在为前提的,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就是生产价格的形成过程。生产价格形成后,商品按生产价格出售,与其价值出现差别,但这并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作用形式的改变,即由商品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变为以生产价格为中心上下波动。

3.利息分配理论

利息是使用资本的报酬。企业利用借来的资本从事生产经营,得到平均利润后,不能全部归自己,必须将其中一部分以利息的形式交给货币资本的所有者。由此可见,利息来源于剩余价值,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只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它不是平均利润的全部,因为它是货币资本的所有者凭借对资本的所有权通过转让资本的使用权而获得的一种并不投入任何劳动的报酬。

利息的产生,使平均利润分割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资本所有者取得利息,资本使用者取得企业主收入。这样一来,任何一个企业的平均利润都可视为由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两部分组成,如果企业完全使用自有资本,则两部分收入都归自己所有,如果企业使用的是借入资本,则必须把利息让出去。从这种现象看,利息似乎是资本的产物,其实不是,利息只是使用资本的价格,它的来源是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

4.地租分配理论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收入。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地租是农业劳动者创造的、由土地经营者交给土地所有者的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地租的存在,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为前提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土地所有者一般不能完全靠自己经营土地,而是把土地租给别人经营。这样一来,租用土地的经营者就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仍然归土地所有者。由于土地所有者不能无偿地让租用者使用土地,土地经营者就必须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给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者得到的这部分收入就是地租。

(1)地租的来源。绝不是土地本身,也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是农业劳动者的劳动。地租是农业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它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反映农业劳动者、土地经营者、土地所有者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由于土地是有限的,就使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具有垄断性,其他产业的资本无法自由流入农业,这就造成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往往低于其他产业这样一种经济现象。土地经营者和其他产业的经营者获得同样的平均利润,同时又要缴纳一部分地租,这部分地租就是农产品价值中高于平均利润的那一部分。

(2)地租形式。

1)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经营较优良土地所获得的那部分超额利润。租种较优土地能够获得优良的生产条件。由于较优土地受数量的限制,租用者就获得了经营垄断权。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是由劣等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中等和优等土地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必然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级差地租。由此可见,级差地租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不同生产条件的结果。土地质量优劣的差别,是产生级差地租的条件;土地有限性引起土地经营的垄断,是产生级差地租的原因;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级差地租的源泉;土地所有权是超额利润采取地租的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的原因。级差地租又有两种形式:一是级差地租Ⅰ,是由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但肥沃程度不同和位置优劣不同的土地上所产生的超额利润而转化成的地租。二是级差地租Ⅱ,是由于对同一块土地连续增加投资,各次投资的生产率不同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由于级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资所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在租约期内归土地经营者,在租约期满后转归土地所有者。

2)绝对地租。劣等地没有级差地租,它的所有者得到的是绝对地租。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叫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来自农产品价值超过生产价格的差额。它形成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资本的平均构成;它的源泉是农业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它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不会永远低于工业,当农业资本的平均构成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资本的构成时,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市场价格超过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

三、其他分配形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一些按劳分配及按生产要素分配之外的分配形式,如福利性分配或社会保障性分配、经营性风险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农村承包户的收入分配等。

1.福利性分配

公有制经济中对劳动者生活起保障作用的福利性分配,即从社会保障中取得的各种收入。这种分配方式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个人收入分配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体现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是指国家、企业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公平,保障各部门、各地区和各行业协调发展,对个人实行的一种分配方式。市场经济越发展,社会经济实力越强,社会成员按社会保障原则所分配的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就会越大。

2.资产性分配

按资产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产(资金或资本)所有权,通过集资、入股和增加投资从而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或级差收益的一种分配方式。按资产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资产分配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购买股票、债券而分得的股息、红利和债息。股息是股票持有人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企业)取得的收益。股份公司(企业)盈利较多时还分配红利。红利是股票持有人所得超过股息部分的收益。购买债券者可凭债券取得固定债息,并到期收回本金。

(2)个人存款利息。利息是资金所有者把货币存入银行,从而从银行那里分得社会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即取得银行利息。

(3)租金。租金是财产所有者因把自己的资产租赁给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在我国现阶段,有房屋、车辆、机器及其他生产工具的租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赁的范围还会逐渐扩大。

(4)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雇主的收入。这些企业雇主的收入分配,有按照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进行的。在我国现阶段,这两种企业具有资本主义私有制性质,它们的分配关系也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范畴。资本家按其占有的资产取得相应的利润。在这里,利润仍是工人无偿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3.经营性分配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因此,企业的盈利不仅取决于劳动耗费,也取决于市场的变动和需求。市场竞争迫使企业经营管理者不断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决策、组织与管理,力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2)按经营分配就是按照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和经营的最终收益即经营效果来分配,企业经营得好,经济收益高,经营者就多得;反之,则少得。

(3)按经营分配的特点在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个人所得收入既取决于生产,也取决于交换;既取决于劳动者个人的劳动量支出的大小,也取决于市场的需要与变动,而且后者往往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按经营收益分配能使经营者具有强烈的市场观念和经营效益感,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它客观上承认了某些非劳动因素和偶然因素决定分配的合法性,使商品经营者的收入大起大落和贫富悬殊成为可能。

(4)按经营分配的形式主要有经营性劳动收入、风险收入、创新收入和机会收入等。

4.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果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又属于劳动者私人所有,所以,必然存在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分配方式,这是雇佣工人获得的工资收入的形式,体现雇主与雇工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种分配方式在我国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中都存在。

在私营经济中,雇主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雇佣工人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因而他的个人收入中,必然包含着一部分剥削收入。而雇工靠出卖劳动力取得的工资,是雇佣关系在分配领域中的体现。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这种分配方式是不可避免的。外资经济兼有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双重性质,因而分配关系也具有双重性。从雇工与中方的关系看,雇工作为国家的主人,也是企业中方股份的主人,他们的收入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从雇工与外资的关系看,他们又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的劳动又具有雇佣劳动的性质,他们的投入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5.农村承包户的收入分配

当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的是家庭承包制,即以家庭为单位,通过承包合同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固定下来。根据承包合同,集体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固定承包给农户使用,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资料,例如生产工具、牲畜、种子、化肥、农药等基本归家庭承包户所有。家庭承包户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户收获的农产品除上交国家和留足集体的,余下的便是家庭承包户的劳动收入。这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分配形式,责任明确、利益直接、方法简便,它把劳动成果同劳动报酬联系起来,把责、权、利紧密地结合起来,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同时也正确处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这种分配方式是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分配方式。它不同于小私有经济的收入形式,而是介于个体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分配方式之间的一种形式。

四、二次分配理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收入分配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十八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因此,党在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前提下,还强调通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相结合”的二次分配机制(实际上,还存在“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一道形成社会分配的多层机制),以进一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积极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把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动发挥出来。

1.初次分配

(1)定义:初次分配属于市场机制主导的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具体由企事业单位按效率、贡献原则在本单位范围内直接进行分配,主要是效率原则,即根据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的效率或带来的总收益程度进行分配,高效率者高回报,贡献大者收入多。

(2)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必将促进经济迅速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有利于实现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更多的人通过市场竞争走上富裕之路,激发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追求高效率的投资热情,创造更多的财富,从而提高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改革实践证明,如果没有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就不可能有我国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

2.再分配

(1)定义:再分配属于政府调控机制的组成部分,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针对初次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由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及补贴政策、社会保险措施等进行重新分配或再调节,以实现现金或实物等社会财富在经济主体之间更加公平、合理、合法分配的目的。

(2)再分配注重公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于人们禀赋不同、对生产要素占有的差异,按生产要素分配必然带来社会成员收入上的差距,差距过大则有失社会公平。而且,收入结构的失衡会导致消费结构的失衡,最终影响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结构的平衡,反过来又影响企业的效率。所以,再分配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调节功能,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限制社会各类人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悬殊,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措施,使高收入者个人、阶层、行业或机构收入的一部分再转化为社会的收入,并使低收入阶层成为收入再分配的主要获益者。

3.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仍属于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机制,是指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实际是发挥社会互助力量在分配中的作用,是对政府调控机制的延伸及补充。慈善事业是一项“借富济贫”的崇高事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光彩事业”等已经成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响亮品牌。从现实执行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第三次分配机制,我国这方面处于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状态。

4.十八大提出的收入分配新方针

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政策,这是对以前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深化,科学地界定了按效率分配与按公平分配的不同领域,同时也合理地界定了企业与政府在分配工作中的不同职责。两次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重视公平”,是党中央针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们基本解决了经济总量和做大“蛋糕”的任务,但又产生了收入结构不合理、分配差异性突出等新问题而提出的新政策。主张“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今后一个时期如果这些政策能够全面得到贯彻落实,则“允许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全民共同富裕”的改革目标一定会实现。

五、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一)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要调动各类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就必须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积极发展多种分配方式,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造福社会。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有其客观必然性。这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客观必然要求,也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把握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这两点,就为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共存的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总之,现阶段在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上,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范围和数量都占主体,由此来保证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性质,保证社会主义的方向。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积极实行按生产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拓宽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范围和种类。即使在公有制经济中,也应适当采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如职工的持股分红、经营者的风险收入、技术和信息收入等,以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要实现两个层面的共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共存,具体是通过两个层面而实现的:一是社会层面的共存,二是个人层面的共存。

1.从社会层面的共存来看

两种分配方式共存意味着整个社会财富是通过两种方式的有机结合而分配至个人的,个人收入的分配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也要遵循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或者说,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由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形成的。单一地依靠按劳分配(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曾采用过)或单一地依靠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主义各国的一贯做法),都是片面的分配方式,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正是由于两种分配方式在全社会层面的共存,使得社会主义的特征和市场经济的特征能够充分展现于个人收入分配领域,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2.从个人层面的共存来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任何个人的收入日益呈现多样化趋势,既有来源于按劳分配的部分,也有来自按生产要素分配的部分。个人既有社会主义劳动者的身份,也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身份。正是上述客观实际情况,使得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共存于个人收入层面。这样才能充分释放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个人的收入除了工资以外,还可以得到资本收入、技术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博彩风险收入等,个人不仅关心自己对社会提供的劳动,而且也要关心自己能否向社会提供生产要素。这样的收入局面当然是符合效率原则的。

【阅读资料5.4】我国收入分配存在两大问题,分配秩序亟待法律手段调控

《法制日报》记者就收入分配问题采访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专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相应进行了改革,劳动者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从纵向看有了很大改善。但同时,也存在分配关系不合理和分配秩序比较乱两大问题。

从分配关系看,首先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没有提高;其次是劳动者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没有提高。同时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偏大;地区收入差距偏大;行业工资差距进一步扩大;群体之间收入差距迅速拉大。组织层级之间、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分配关系尚未理顺,一些下级机构人员的收入明显高于上级机构同类人员,公务员参照企业相当人员工资变动相应调整工资的机制尚未建立。

从分配秩序看,还存在分配秩序较乱的问题:表现在部分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薪酬权益。虽然国家加大了打击拖欠工资的力度,但这类问题仍时有发生。据调查,各类经济组织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只要是农民工、临时工等非正式工,其工资都明显低于正式工。此外,不少用人单位在支付加班工资、婚丧假和病假工资及试用期、见习期、实习期工资时,没有标准,随意定薪,普遍压低应付工资。这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工资支付混乱,也就是“无序”。同时,还存在一些要素市场收入分配失范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股市价格变动与企业经济效益升降和发展前景好坏脱节,股民股票交易收入起伏跌宕,形同赌场;房地产市场价格一路飙升,对居民收入造成很大影响。除此之外,行贿受贿、制假贩假等各种类型非法收入仍占有相当比重,对合法收入分配造成恶劣影响和冲击。

因此,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提高收入分配法规政策的层次,逐步健全收入分配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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