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上市文件准备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缴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所需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发行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3.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7.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托管的证明文件。
8.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11.首次公开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12.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持股锁定证明。
13.承诺函。
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14.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15.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16.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1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媒体披露文件
发行人应当于其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下列文件:
1.上市公告书。
2.公司章程。
3.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4.上市保荐书。
5.法律意见书。
6.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主承销商提交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在T+1日11∶00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要求提交证券交易所。
如验资情况正常,则主承销商不得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如验资情况出现异常,则主承销商应当根据验资情况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处理该异常情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
主承销商按前款规定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1日17∶00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要求提交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询价与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应在发行公告中说明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当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与的询价对象数量可能不同。初步询价的对象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选择的符合询价对象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至少20家),而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而可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为所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
第二,参与询价的方式不同。在初步询价阶段,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以一个询价对象的身份参与初步询价;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参与询价和配售的可以是机构投资者本身(自营账户),也可以是其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但询价对象必须事先将相关账户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是否缴纳申购款及参与股票配售。参与初步询价的机构投资者无须缴款,如果其不参与累计投标询价,也不会获得股票配售;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机构投资者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在发行价格以上的申购将会获得比例配售。
一、询价对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明确的推荐原则和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自主推荐的询价对象包括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5.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当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主承销商应当严格按照既定的推荐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推荐。
二、询价方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采用询价以外其他合法可行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详细说明定价方式,并在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刊登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总量的50%。
三、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折价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股票的定价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常用定价方式
1.协商定价:股票发行价格经过路演之后,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地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定价: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发行量和发行底价,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并根据机构投资者的申请情况确定最终发行价格,以同一价格向机构投资者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
(二)可比公司定价法
1.市盈率法
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每股净利润)
(1)全面摊薄法。
每股净利润=发行当年预测的全年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
(2)加权平均法。
每股净利润=发行当年预测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12-发行月份)/12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每股净利润。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净利润=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该年度期末股本
2.市净率法
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影响市净率比值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发行当年预计的净资产收益率,确定方法有合面摊薄法与加权平均法。
(三)贴现现金流量法
该种定价法是通过预测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按照一定的折扣率计算公司的净现值,从而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其计算步骤如下:
1.预测公司未来5~10年的自由现金流量。
2.预测公司的永续价值。
公司预测未来的永续价值,可以参照公司的账面残值和当时的收益情况,选取适当的行业平均市盈率倍数或者市净率进行估算。
3.计算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WACC=∑Ki×Bi
式中: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Ki——各单项资本成本。
Bi——各单项资本所占的比重。
4.计算公司的价值。
公司价值=∑nt=1FCFt1+WACCt+Vt1+WACCt
式中:FCFt——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Vt——t时刻目标企业的终值。
5.公司股权价值。
公司股权价值=公司价值-净债务值
6.公司每股股票价值。
公司每股股票价值=公司股权价值/发行后总股本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询价、定价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过程。
第三节证券发售与承销
一、发行及上市费用
1.中介费用:发行人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如申报会计师、律师、评估费用、承销费用、审核费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
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其他费用”项目。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将由主承销商承担。
2.承销费用:通常根据股票发行规模而定,收取承销费用的标准是: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金额的0.5%~1.5%。
3.上网发行手续费:上网发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为募集金额总额的3.5%。发行人向参加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缴纳上网发行手续费,该费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比例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并划拨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4.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5.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二、公开推介
对于首发股票来讲,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和网上向公众投资者推介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网下向机构投资者的推介,通常选择现场路演推介的形式,承销商先选择一些可能销出股票的地点和可能的投资者,带领发行人逐个地点去召开会议,向投资者介绍发行人的情况,同时了解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对于网上的路演推介,承销商可以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也可辅以现场推介。承销商和发行人通过现场路演推介,可以比较客观地决定发行量、发行价(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发行时机等。公开推介需关注以下情况:
1.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其他公司高管人员不限。
2.推介方式: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以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
3.推介内容:发行价与发行情况、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的募集资金的投入的项目情况、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团队陈容等等。直播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摘要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同天发布。网上直播推介的公告内容应包括网站名称、推荐活动出席人员的名单、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保证投资者上网畅通。
三、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首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该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四、配售对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6.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7.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8.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10.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11.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自主推荐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账户。
12.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1.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
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五、回拨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网下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中签率为网上中签率的2~4倍时,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1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4倍以上的,应将本次发售股份中的20%从网下向网上回拨。
六、证券承销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1.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2.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3.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包销、投标承购、代销、赞助推销4种方式。
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适用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社会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证券发行经验的企业。投标承购通常是在投资银行处于被动竞争较强的情况下进行的。采用这种形式发行的证券通常信用较高,受到投资者欢迎。代销一般是由投资银行认为该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承销风险大而形成的。这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销售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计划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销售出去,则将剩余部分返回证券发行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自己承担。赞助推销是指当发行公司增资扩股时,其主要对象是现在股东,但又不能确保现有股东均认购其证券,为防止难以及时筹集到所需资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发行公司一般都要委托投资银行办理对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的工作,从而将风险转嫁给投资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承销协议中应当载明承销方,承销期满,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12个月证券承销业务:
1.提前泄露证券发行信息。
2.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向询价对象提供除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4.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5.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6.违反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7.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益。
七、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1.约见有关人员。
2.发出监管工作函。
3.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企业上市前的工作到本章,就算大功告成了。大喜之后还要把握好以下事项:
1.企业正式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准备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媒体披露文件。
2.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3.公开推荐活动中,企业高管出席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等。
4.主承销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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