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因义总说

2018-04-15 作者: 多识仁波切
第一节 因义总说

因明学是推理论证学。Www.Pinwenba.Com 吧因明的“因”指推理论证的论据、理由,“明”是智慧和学科之意。如“五明”指五种智慧,或五类学科。

推理是由合乎逻辑的推理形式和论据理由两个方面组成的,虽推理形式合乎逻辑,若无正确的理由,就推不出正确结论。同样,虽有正确的论据理由,若无合理的推理形式,也推不出正确的结论。但在推理论证中,结论的正确与否,和论据理由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因此,在推理论证中,因是第一要素。因此,在量学中将推理论证学理,称作“因明”。译作现在通俗的语言,就是理由学,或者论证学。

由于认识的对象有呈现在眼前的可见事物和不在眼前的不可见隐蔽事物两类,因此,认识的主体意识也分现量直觉识和比量联想识两种。可见显现事物和不可见隐蔽事物,是随着主观和客观条件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如今天出现的现观境相,对明天的眼识,就变成了不可见隐蔽现象;此时此刻在甲地出现的可见现象,对甲地人来说是显现境相,对乙地的人来说是不可见隐蔽境相;墙外发生的事,对墙外的人是显现境,对墙内的人是隐蔽境;黑夜的境相对戴夜视镜的人是可见物,对其他人是隐蔽物;自己的心事对自己是可知现象,对别人是隐蔽现象;山后的火对山后人是现量境,处在山前的人,直接看不到火,只能从有烟判断山后有火。

因此,可以说直观现量识所能认识的对象是现实境,不能用直观现量识所认识的对象是隐蔽境。

虽属现实境,只对相对应的现识才是现实境。如痛苦和快乐是与意现识对应的现实,而非眼识、耳识等根现识相对应的现实。五根现识也有各自对应的现实,事物的颜色形状是眼现识所对应的现实,声音是耳现识所对应的现实。形色、声音虽是现实,但眼不见声,耳不闻色。因此,形色对有眼睛者才是形色,对于盲人形色就不存在。

如果世人都是盲人,还有形色和形色感吗?所以在量论中说:“量识所发现者为存在。”唯识论说:“存在不离识。”眼识见不到声、香、味、触诸境,并非声、香、味、触诸境不存在,只是声、香、味、触诸境不是眼识境。若以“眼见为实”的标准衡量,就会得出声、香、味、触诸境不存在的错误结论。

形色物质虽属眼识境,但极微物质并非一般眼识所能看到的东西。又如,有生物的环境中,空气无处不在,但并非眼、耳、鼻、舌、身识所感对象,只能从科学常识去证明其存在。如人人都会感觉到虚空的存在,但感觉到虚空存在的并非眼识,因为,虚空并非有形色的物质,还有能量之类均非五根现量。

非色的心意识和无色界生命也非眼、耳等根识直觉境,只能靠意识感觉认识,或靠相关知识理论去确定。因明所立不见因一类,就是以主观意识的可见事物和不可见事物的关系判断事物存在与否的。如有的事物属于可见事物(根识或意识现量境),但在此时此地不见其物,就可以断定此时此地此物不存在;有的事物不本属于可见物,在此时此地不见其物,既不能断定其无,也不能断定其有,因为,判断其有无,都没有理由。

世界上的一切存在都是自然的存在,其存在不依赖人们的意识,但是人类所确定的存在,是依赖人们的认识的,大至宇宙、星球,小至物质微粒子,都是人类发现后认定为有、被视为存在的。因此,“量识所发现者为存在”的观点,对人类所认定的“存在”来说是正确的。那么,是否还存在未被人类认识的自然存在呢?答案是肯定的。被人类认识所确定的存在,就是世俗谛范围的存在。这类世俗谛存在按唯识论的依他性存在,“依他”存在,就是依因缘存在,是离遍计性相的非言境存在。应成中观认为世俗谛是“唯名有”,就是说此类存在都属与名言或意识所认定的有,这和“认定的存在”的观点是相同的。

非现量识的认识境,都是依靠事物之间的关系,进行联想推理,达到间接认识的。人类的这种间接认识的方法,就是理性认识。这种理性认识,打破了五根现量认识的时空局限性,使人类的认识得到无限的扩展,使现量不可认识的许多隐蔽事物变成了可以认识的事物。

这种理性认识的形成基础,一是现量经验,二是抽象思维,三是语词思维,四是事物之间的关系知识。

(1)现量经验。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从五根现量经验开始的,如眼识看到各种各样的色彩形状,耳识听到各种声音,鼻识嗅到各种香臭气味,舌识分辨出酸、甜、苦、辣等味,身识即皮肤肠胃等感受到冷暖、饥渴等感触,意识感受到喜怒哀乐情绪等。这种经验性认识是一切认识的基础,也是理性认识真假对错的衡量标准。故在《释量论》中说“唯一认识对象是自相”。“自相”是指真实存在的具体事物。

(2)抽象思维。人类在认识一个个具体事物时,发现彼此具有相同的事物和不同点的事物。如发现东山的松树和西山的松树枝叶完全相同,因此,当初对东山松树所命名的“松树”这个名称,对西山的松树也同样有效,到别的地方看到同样的树是也想起了“松树”,于是,“松树”就成了这种树的共同名称。伴随着共同名称的形成,也在意识中形成脱离个体松树的松树的共相,即抽象的松树。抽象就是抛弃同类事物的个性特点,抽出共同点,形成同类事物的共相概念。

在认识松树的过程中,还发现除松树以外的杨树、柳树、槐树等其他树种,但其他树种和松树在外形生态上有许多共同点,于是将这些植物统统归为树类。将单一的个体事物,归为种和类,就是从具体认识走向抽象思维。将具体的事物进行归类时,靠的是从经验中分出各种事物之间相同点和不同点,把一种事物,从不同事物中分离出来的方法,就是排除一切不同事物。如树和树的概念,就是在排除非树的一切存在中立的。因此,一切事物的名相共相概念都是排他性的。

(3)语词思维。思维,即分别活动是离不开语言的。语言分有声语言(外部语言)和内心语言(思想活动)。有声语言由表示事物名称的单词组成,单词表示名共相;内心语由无名的义共相和名、义融为一体的名义共相组成。无名的义共相指不知名的,如在婴儿和动物的意识中只有单纯的义相,没有名相概念,当人们看到不知名的事物时,也只有意相没有名相。事物的名称和事物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名称与事物之间的关系和名言赋予事物的性质、种类属性等纯属人为的因素,这种人为的主观行为称为遍计性(遍计就是对事物的性质、种类等所进行的主观认定)。

依靠因缘生成之物称依他性。依他**物是离名而言的自然存在。分别思维活动是以共相概念为直接对象的内心语言,即无声语活动。无声语虽无口舌发出的声音,但仍然离不开有声语的词汇、语法系统和共相概念。而这些词汇、语法系统和共相概念又是间接认识,即比量推理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4)事物之间的关系知识。比量推理是从已知事物推知未知事物的一种认识方法。从已知事物推知未知事物,就靠的是作为推理依据的已知事物和未知事物之间关系的知识。

事物之间的关系有一体关系和异体相连关系。在一体关系中又分意义性质相同的一体和种类相同的一体,在异体关系中又分因果关系、并存关系、整体和部分关系、不同存关系、矛盾关系等。

如所作性(即因缘所造作)是一切有为法同一性质,凡是有为法都是因缘所作之法,凡是因缘所作之法,都是无常法。凡不是无常法的都不是因缘所作法。若知道所作性和无常性的同性一体关系,就从对某一事物的已知所作性,推知该事物的未知无常性。又如知道甲事物与乙事物之间的因果的必然关系,从其有果,推出有因。如从墙外看到烟囱冒烟,就可推知屋内灶中有火。又如知道水火是不同在关系,即水不能燃烧,如果有人说江面上有烟,就可以否定其“江面有烟”判断。说江面无烟,因为,江面无火(江面的火,指的是江水燃起的火,不是船上放的火,江面有烟的“烟”,是指像烟的雾气,故说无烟)。因明推理就是建立在对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知识上的推理。

“因”在因明学中是指论证的论据,即做出判断的理由的总称。

(1)定义:凡设为因者,便是因。意思是说,凡作为判断理由所提出的一切事物,包括实有和虚无之物,都可以当作理由。

针对某一论证所设之因,为对应某一论证之因。实有与虚无之物,都可以成为对应某一论证之理由。为论证声是无常所设之因,便是论证声是无常之因;设所作因论证声是无常的论证中,所作因是声是无常论证之因。依此类推。

(2)分类:从因的性质上将因分为正因(真因、有效因)和似因(假因、无效因)。将在下面依次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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