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正因论详述

2018-04-15 作者: 多识仁波切
第二节 正因论详述

正因论分三个部分:正因的相对面,正因的定义、与正因相关的规律。Www.Pinwenba.Com 吧

一、正因的相对面

正因相对面有两种:一是宗法性相对面欲知有法,二是遍及性相对面同品与异品。为了搞清“宗法性”、“欲知有法”等专业术语的含义,要进行一些通俗的说明。比如说要论证水瓶是常法,还是无常法,在这个论题中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论证的事体——水瓶,一是要论证的水瓶的属性——常性、无常性。论证事体和论证事理(属性)合称“所证法”,证明所证法是与非、有与无的理由称“能证因”。

如水瓶是无常法,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式中“水瓶”是“欲知有法”,“无常法”是“所证法”,“所作性”是“能证因”。在这个论式中的“水瓶”为什么称“欲知有法”呢?因为,论证的目的,就是想要知道某事物属于什么性质,某事物存在不存在。要想知道的事物和性质,就称“欲知法”。在上面的论式中“无常法”是欲知法,这里的“无常法”指水瓶的属性,无常性为水瓶所有,因此,称水瓶为“欲知有法”。“有”为所有、具有,“法”为属性。“有法”就是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也叫“法体”、“事体”。

在立宗辩论中,水瓶之类的事体是宗依,无常性之类的属性是宗法,所作性之类的理由是因。如在山上有火,因为山上有烟的推论中,“山”是事体——有法,“有火”是所证法,“烟”是因,依此类推。

(一) 宗法性相对面欲知有法

正因必须具备三性,三性分别相对的有三个方面。其中,“宗法性”的相对面是欲知有法。什么叫“宗法性”呢?“宗法性”中的“宗”是指宗依,即论证中的事体,如声是无常、山上有火的论证中的“声”和“山上”是宗。“宗法性”中的“法性”是指立宗论证中的“宗”的属性,在论证中所设立的因,必须与宗的属性,即“宗法性”有关联,否则,推不出有效的结论。因此,宗法性就反映在宗和因的关系上,宗法性的相对面就是欲知有法——宗依。

(1)欲知有法的定义规定:有意义欲知有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某种因,论证某种法而所设立之有法,二是已知该有法具有因法性而不知有无欲知法性。具备以上两个条件者,才可以看做有意义的欲知有法。如以所作法为因,论证声是无常时,将声当作有法,已知声是所作性,但不知声是不是无常法而欲知(想要知道)者,才是有意义欲知有法。

这个定义的意思一是说,一切法都可以作认识对象欲知有法,但在论证中的主体——欲知有法,是相应的论证中设定的欲知有法,不是泛指主体以外的一切有法;二是说,对声是所作性和声是无常完全了解,不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声是无常,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论证毫无意义。只有了解声是所作性而不了解声是无常,同时想要了解声是不是无常,想要对别人证明声是不是无常的情况下,“声是无常,因为声是所作性”这个论证,“声”这个欲知有法才有意义。

对具备这种条件的欲知有法,习惯上称作“无过欲知有法”。怎么会有知道声是所作性而不知道声是无常呢?因为,声的“所作性”是属于容易了解的普通经验常识,如锣鼓声是人敲打所作之声,风声雷声之类是自然条件所作。但事物的无常性,属于事物的内在规律,属于非直观隐蔽法性,要认识它,需要经过推理论证,因此,难以了解。

(2)所证法就是论证中要做出的结论。如“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证中,“无常”是所证法。凡设为所证法的都是所证法,一切有为法和无为法都是所证法,但设为所证法的未必都是法,如龟毛、兔角。

设为“声是无常”论证中的所证法,是“声是无常”论证中的所证法性相。所证法分直接所证法和间接所证法。

在论证中正面肯定所证法者为直接所证法,否定其反面者为间接否定法。如“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这个论证中,“无常”是直接所证法,“非非无常”是间接所证法。在否定中一次否定等于否定,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否定一次、三次等单数是否定,二次、四次等偶数是肯定。

(二) 遍及性相对面同品与异品

1.同品、异品含义。

同品是指与论证中的宗(欲知有法)和所证法具有同一性质的抽象属性和具体事物。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无常”是“声是无常”的同品。作为“声是无常”论证中的同品“无常”具有抽象性无常总义和具体的无常义两种,但作为同品的概念,是指总义,即无常的总概念。水瓶、松树、人等有为法都是“声是无常”论证的同品。水瓶的无常性、松树的无常性、人的无常性等等是具体的无常性。在具体的论证中,“同品”直接所指的是该论证的所证法。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同品”直接所指是“无常”。在论式中含有“是”义和“有”义两种情况。在含有“是”义的论式中,同品与所证法的关系是“同义”关系。即同品与所证法同义,同品就是所证法,所证法就是同品。在“有”义的论式中,同品与所证法的关系是“同具”关系,即同品与所证法同有。如山上有火的论证中山与火是同有关系。

异品是指与论证中的宗(欲知有法)和所证法具有相反性质的抽象属性和具体事物。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常法是异品。

异品有三类:

(1)非有异品,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的兔角。

(2)相异异品,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的存在。“存在”是常法和无常法的上位概念,即在“存在”中包括常法和无常法,异品概念的外延,应该完全排除同品概念的外延,但“存在”概念的外延,没有排除同品无常概念,因此称相异同品。

(3)相反异品,如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的常法。相反异品,就是与所证法性质相反的事物。

2.同品和异品的同异关系。

同品和异品与宗和法的关系上存在名、实一致和名、实不一致的问题。名、实一致——就是实为同品,可以称作“同品”者,实为异品,可以称作“异品”者;名、实不一致——就是实为同品,不可以称作“同品”者,实为异品,不可以称作“异品”者;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同品、异品的名与实所考虑的角度是不同的,“名”考虑的是对宗的关系,同品、异品的名称的性质与宗义相符者,可称其相应的名称,同品、异品的名称的性质与宗义不相符者,不可称其相应的名称。“实”考虑的是对所证法的关系,与所证法同义、同性、同类事物是同品,异性、异类是异品。

从名实关系考虑,有以下六种情况:

(1)实际是同品,不可以称为同品者。如无为虚空,是论证“声是常法”的同品,但不能称其名为同品,因为,无为虚空是常法,声是无常法。

(2)实际是同品,可以称为同品者。如水瓶,是论证“声是无常法”的同品,水瓶与声音,都是有为法,二者性质相符,可称其名为同品。

(3)既非同品,也不可称其为同品者。如无为虚空,既不是论证“声是无常法”的同品,也不能称其名为同品。

(4)可称异品而实非异品者。如无为虚空,在论证“声是常法”中可称异品,但实非异品。因为,无为虚空与声性质不同,故可称其为异品,但无为虚空,不是常法的异品,而是同品。

(5)既非异品,也不可称其为异品。如水瓶,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既非异品,也不可称其为异品。

(6)既是异品,也可称其为异品者。如无为虚空,在“声是无常”的论证中既是异品,也可称为异品。因为,无为虚空,是所证法无常的异品,又与声的性质相异。

同品与异品的相互关系:同品对异品是对立关系,异品对同品是非对立关系,因为,异品本不存在。为什么说异品本不存在呢?因为,从理论上讲,一切存在都是同品;因为,一切存在都是正因的同品;因为,一切存在都是合乎相应规律的存在,凡是合乎相应规律的存在都是相应的同品。如水瓶是“声是无常”论证中的正因的同品,无为虚空是“声是常法”论证中的正因的同品,因为,水瓶、无为虚空都是论证中各自相对应因法的同品。那么,无为虚空不是“声是无常”论证中的正因的异品吗?是的,但是,无为虚空也是“声是常法”论证中的正因的同品。

3.同喻、异喻。

比量推理分自证和他证。自证就是自己按照逻辑规律,从已知因,证得未知事理的比量推理方法。他证是以合理的论证方式,将自知之事理,晓谕他人的论证方法。在他证中有用通俗易懂的事例,比喻抽象隐蔽的事理的喻支一项,因此需要了解同喻、异喻的概念。

同喻的定义是:凡设为同喻者都是同喻。一切存在都可作同喻,一切非存在也都可作同喻。如水瓶、牛、树等可作同喻,龟毛、兔角等非存在也可作同喻,因为,它们可作非有的同喻。

但设为异喻,未必是异喻。因为,总体上是没有异喻的。虽在具体的论证中有异喻,如在“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性,如水瓶;凡非无常性,皆非所作性,如无为虚空”的他证式中,无为虚空是该论式中的异喻。但在总体上是没有异喻的,因为,总体上是没有异品的;一切存在都是合乎相应规律的存在,一切存在在“存在”这一点上是统一的。因此,一切存在都是同品、同喻。异品、异喻是对于各自相对的具体事物而言,没有普遍性,故从普遍意义上讲,只有同品、同喻。

二、正因的定义

在因明学的推理论证中,论证结论对错的决定因素是“因”。因此,“因”在因明学中占据主干和中心地位,一切学理知识都是围绕“因”这个主干主体展开的。因此,因理是因明学的关键。

“因”是理由、论据。理由、论据在其性质分有效和无效。有效论据称正因,无效论据称似因。

正因,也称真因。正因的定义是:具三性者为正因。

因三性,旧译为因三相,“相”有性相、形相二义,故译为三性。具三性的“具”有“具有”和“是”两种含义。藏传因明向用词严谨周密化的发展过程中,从前期的“有三性”,演变成了后期意义更为精确的“是三性”。

三、与正因相关的规律

所谓因三性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及异品遍无性。下面分别介绍。

(一) 宗法性

1.定义。正量确认,在该论证的无过欲知有法上具有与论式相应属性者为宗法

性。或者说,正量确认所设因法具有与宗法的相应属性者,为具宗法性。此定义是作为因法三性中的第一宗法性所作的定义。“宗法性”是“因”和“宗”之间所构成的关系。在这个定义中限定了三个条件:

(1)作为正因的“因”必须具有宗法的性质,而且涵盖宗法。如作为论证“声是无常”的因“所作性”必须具有宗法(声)的性质,而且其“所作性”必须全面涵盖宗法的性质。如设“虚空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在这个论证中,作为“因”的所作性中不具宗法——虚空的性质,所作性和虚空没有关系,因此,推不出“虚空是无常”的结论。又如,设“存在是有为法,因为是无常法”,在这个论证中,作为因法的“无常法”不能全面涵盖“存在”,在“存在”中包含无常法和常法,因此存在未必都是无常法。故用无常法推不出“存在是有为法”的必然结论。

(2)作为正因的“因”,必须具有宗法(欲知有法)的相应性质。此“相应性质”是指:在“是”义论证中,作为宗法的性质,就是因法的性质;如“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式中的宗法——声,就是因法——所作性。在“有”义论证中,在宗法上具有因法。如在论证“山上有火,因为有烟”的论式中,宗法——山上,具有因法——有烟。因法具有宗法的“是”义和“有”义相对应的性质,就是宗因相应义。

(3)作为正因的“因”具有宗法的上述性质,必须要有正量确定。如在和别人辩论,辩论的宗法,如声或者水瓶之类,首先要我方和对方都认可、确定。而且,这种认可、确定必须是由正量认可、确定。什么是正量呢?正量就是正确认识。正量的定义是:无误新知。“无误”就是主观认识准确无误地反映认识对象。“新知”就是反映处于刹那变化中的事物的此时此刻的新情况。简单而言,就是正常感觉所确定的事物,都可以作为论题的宗法。“无过欲知有法”就是有意义欲知有法。有意义欲知有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某种因,论证某种法而所设立之有法;二是已知该有法具有因法性而不知有无欲知法性。在宗法性中的无过欲知有法,也必须要由正量确定。

2.正因与宗法之间的逻辑关系。

(1)宗法上必须要有因法的属性,否则,就犯不具因属性而因不成立的过错。如在“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在宗法——声上,具有因法——所作性,故此因可以成立;如说声是无常,因为是兔角。在宗法——声上,不具因法——兔角,故此因不成立。

(2)因法上必须要有宗法的属性,否则,就犯因不具宗法性过错。如在“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在因法——所作性上具有宗法——声的属性,故此因可以成立;如说“兔角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中,在因法——所作性上,不具宗法——兔角的虚无属性,故此因不能成立。

(3)宗与因之间必须存在相互对应的关系,否则,就犯宗因相互无关,不能成立的过错。宗因对应关系是指宗因同性关系,如声与所作性之间的同性关系和宗法上因法的宗因具有关系,如“山上有火,因为有烟”论证中的山与烟的关系。如说“声是无常,因为是眼睛所见”,声音是耳闻境,非眼识境。因此,此宗因之间,不存在相对应关系,故此因不能成立。

(4)因法所具有的属性,必须是宗法的属性,否则,就犯因法的一部分属性,不具宗法属性而不能成立的过错。如“见双月眼识是现量,因为是无分别非错识”的论证中,因法——无分别非错识的“无分别”,是宗法——见双月眼识的属性,但“非错识”不是见双月眼识的属性,因为眼见双月是错识。因此,此因不能成立。

(5)宗法所有属性,必须是因法所具有而因法涵盖宗法,否则,就犯因法不具宗法一部分属性而不能成立的过错。如“声是无常,因为是人造”论证中的因法——人造,不能涵盖声音的全部属性。因为,声音除了人的,还有自然界发出的。在这个论证中的宗法——声,如果指的是人造的音乐声,是人造这个因法所具有的属性,如果声泛指一切声音,那么,人造的属性就不能涵盖。

(6)宗和因,以及宗和因的关系,必须经由量识确定,否则,就犯不能确定而因不成立的过错。如在未经探测的情况下说:此地地下金矿,黄金储藏量很丰富。对作为宗法的“此地地下金矿”,有无不能确定,此宗法不成立。如说:海里有火,因为有烟。在无法确定是烟是雾的情况下,对此因有怀疑,故不成立。如听到山沟里有雉鸡的叫声,此处有并列的三个山沟,可以肯定雉鸡的叫声,就出自这三个山沟,但无法确定雉鸡在哪个山沟的情况下说:中间的山沟里有雉鸡,因为有雉鸡的叫声。在这个论证中宗法——中间山沟,和因法——雉鸡的叫声,中间的逻辑关系无法确定,对此宗因关系有怀疑,故此因不成立。又如,对设为宗法的“声”和设为因法的“所作性”的性质缺乏了解,对“声”和“所作性”的关系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也属不确定而不成立之因。

(7)在同一组论证中,宗与因、宗与所证法、因与所证法彼此之间必须是不同概念,否则,就犯概念相同无新意过错。若宗因概念相同,起不到论证的作用;若宗法和所证法概念相同,知宗法就等于已知所证法,论证不存在未知义;若因与所证法概念相同,知因就等于已知所证法,论证毫无意义。

(8)因所具有的宗法性,必须得到辩论的甲乙双方的一致认可,否则,就犯甲乙双方或某一方不认可而因不成立的过错(宗法性的表述见前面宗法性定义部分)。

上述八条是正因对宗法所必具关系的归纳。

3.因与所证法之间的关系。

因与所证法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因与所证法之间若无这种关系,在论证中就推不出必然的结论。在《集量论自释》中说:“若无关系,无法确定同品遍及性与异品遍及性。”因与所证法之间的关系有正面和反面两种关系,正面关系称:同品遍及性,反面关系称:异品遍及性。因与所证法之间的这两种关系,分别构成“因三性”中的第二性和和第三性。

(二) 同品遍及性和异品遍及性

1.定义。

(1)同品遍及性的定义是:正量确认,唯有在该论证的同品上具有与论式(“是”义、“有”义)相应属性者为同品遍及性。如在“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作为因法的“所作性”,唯有在其同品(宗与所证法的同品)“无常性”上是遍有,即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性。简单地说,就是“同品遍有性”、“同品定有性”。

(2)异品遍及性的定义是:正量确认,因与该论证的所证法的性质直接相连而在该论证的异品上绝无与其论式所相应的属性者为异品遍及性。如在“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作为因法的“所作性”与作为该论证所证法的“无常性”性质相连、相同,因而与其异品——非无常性相排斥,在其异品上绝不存在与其论式(“是”义、“有”义)相应的“所作性”。

同品遍及性和异品遍及性是同一种性质的紧密相连的两个方面,其中任意一方存在,相对的另一方便也必然存在。如“所作性”唯有在同品“无常性”上存在的限定,就排除了“所作性”在其异品“非无常性”上的存在。无常和非无常是矛盾概念,肯定一方,就等于否定另一方,否定一方,就等于肯定另一方。肯定“所作性”唯有在同品“无常性”上有,就等于否定了“所作性”在异品“非无常性”上有。否定“所作性”在异品“非无常性”上有,就等于肯定“所作性”唯有在同品“无常性”上有。否定判断“异品上无”排除了“异品”的全部外延,但肯定判断“同品上有”没有限定“同品”的外延,因此,在其定义上加上“唯有”、“遍有”的限定词。为了排除歧义,需要在异品遍及性的定义中必须排除异品的全部外延,否则,同品上有,并不能排除异品上有。

2.同、异二品与正因的关系规则。

(1)正因的属性,必须是同类事物共有的属性,如果只是单一对象的属性,就会变成不共不定因。如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耳所闻”。“耳所闻”是声音性相,“耳所闻”与声音意义相同,如果知道“耳所闻”是无常,不会不知道声是无常,若知作为因法的“耳所闻”是无常性,知因就等于已知所证法。而因明的比量推理中,因法是已知前提,所证法是未知法,如果知因法,就意味着知所证法,那么,推理就成没有发现新知(未知法)作用的无意义论证。这是其一。

其次,在“声音是无常,因为是耳所闻”论证中的“耳所闻”是声音的独有属性,非同类事物的共性。因此,没有同类的佐证比喻,即同喻。既然不知道声是常法,还是无常法,与声同义的“耳所闻”也同样无法证明声是常法还是无常法。

最后,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耳所闻”,就等于说“声音是无常,因为是声音”,就犯宗因无别的过错。

(2)因法概念和所证法概念的外延必须相等,或者所证法概念包括因法概念,即因法概念的外延小于所证法概念的外延。如在“声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的论证中,因法——所作性概念的外延,与所证法——无常性概念的外延,是相等的。即凡是所作性,都是无常性,凡是无常性,都是所作性(所作性指因缘形成的存在)。如在“锣鼓声是无常,因为是人造”的论证中,因法——人造概念的外延,小于所证法——无常概念的外延而被包括在无常概念之中。即人造声音是无常法,但无常法声音不等于人造声,还有非人造自然声,如风声雨声等。

(3)因法的概念外延,大于所证法概念的外延,就有两种情况:

一是在肯定性的论证中,若因法概念的外延大于所证法概念的外延,且包含相反性质者,就不能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如“声音是无常,因为声音是存在”的论证中,因法——存在的概念外延大于所证法——无常概念的外延,存在包括常法和无常法,因此,由存在推不出声音是无常法的结论。

二是在否定性论证中,因法概念的外延大于所证法概念的外延的情况下,仍然是有效的。如说:雪山上没有檀香树,因为雪山上没有树木。在这个论证中,因法——树木的外延,大于所证法——檀香树的外延,有树木不一定有檀香树,若没有树木,一定没有檀香树。

(4)因法和所证法之间,必须有同性或者因果关系,否则,就犯因与所证法无关连的过错。如“园林中有湖,因为有树”的论证中,因法——有树,和所证法——有湖,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园林中有树,不能证明园林中有湖。

(5)遍及同品与异品的共同因,不能做正因。如声是常法,因为是所量境。“所量境”包括常法和无常法,而且,所有常法和无常法都是所量境(认识对象),所量境是遍及同品和异品的共性,因此,此类共同因,证明不了其所属所证法的常无常属性,故称共同不定因。

(6)对同品和异品同具两面性歧义者,不能做正因。如“看见蓝色的眼识是现识,因为是根识”这个论证中,同品“现识”有根现识和非根现识的两面性歧义,异品“非现识”也有根识和非根识的两面性歧义。是现识而非根现识者,如意现识、自证分现识、瑜伽现识等;非现识的根识如眼见双月的错识,非现识也非根识者如分别识。

(7)同品上遍及,异品上有两面性歧义者,不能做正因。如“海螺声是人造,因为是无常法”这个论证中,“无常法”作为因,在同品“人造”上是遍及的,因为人造法都是无常性,在异品“非人造”上有两面性歧义。因为,非人造法有虚空之类的常法,也有风雨雷电之类的非人造自然现象无常法。

(8)异品上遍及,同品上有两面性歧义者,不能做正因。如“海螺声是非人造,因为是无常法”这个论证中,“无常法”作为因,在异品“人造”上遍及,因为,人造的都是无常法;在同品“非人造”上有两面性歧义,即非人造的有无常法和常法。无常法属非人造者如风雨雷电,非人造常法如无为虚空。

(9)其因虽然可以肯定在同品上有,但在其异品上不能确定其有无者,是不能做正因的有余不定因。如对佛的性质不了解的人说:提婆达多不是佛,因为他有生死。在这个论证中,因法——有生死,对其同品——“不是佛”的众生是遍及的,因为,一切众生都是有生死的;但其异品“佛”有没有生死,无法确定。在这样的论证中,留有不确定因素,故称:有余不定因。

(10)其因虽然可以肯定在异品上有,但在其同品上不能确定其有无者,是不能做正因的存异不定因。如对佛的性质不了解的人说:提婆达多是佛,因为他有生死。在这个论证中,因法——有生死,对其异品——“不是佛”的众生是遍及的,因为,一切众生都是有生死的;但其同品“佛”有没有生死,无法确定。存异就是在同品上存在异义。

凡是正因,都要具备因法三性——宗法性、同品遍及性、异品遍及性。因的宗法性是因和宗法之间的逻辑关系,同品遍及性和异品遍及性是因和所证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具备因法三性的因法,就是无效的相似因。因法的同品遍,就是同品的性质,对于因法是遍及的。在因法的性质中全部是同品的性质,不能含有与同品性质相反的性质——异品。也就是说,在因法的属性中只有纯粹的同品属性,不含有与同品性质相反的性质。如在“声音是无常法,因为是所作法”的论证中,因法——所作性,全部是纯一的同品——无常性,不含有,或者说彻底地排除了与无常性相反的恒常性。所以,在上面所说的那些不成因、相违因、不定因都是违反因三性逻辑规律的。

在因三性中的同品和异品遍,要求绝对排除两面性歧义,在异品遍中,就要绝对排除与同品相反性质的存在,如像在一筐杏子中,拿出一颗杏子,经过口尝后说:“这筐杏子是甜的,因为,我尝过是甜的。”在论证中,虽然尝过的那颗杏子是甜的,而且尝了几个杏子,也未发现相反的情况——酸杏、苦杏,但不能完全排除在那筐杏子中有酸杏、苦杏存在的可能性。这是肯定一个同品上,无法确定异品上有无的有余不定因。

旧因明学派中,如商羯罗主张未发现与同品相反情况的存在,就可以成立异品遍无性,法称《释量论》彻底否定了这种观点,认为因的同品遍及性,从其性质上,就要彻底排除异品上的有,未见于异品,不等于异品上绝无。发现有,肯定是有,未发现有,不一定没有。很多人缺乏这样的逻辑思考。

关闭